衡水市规范公办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行为
衡水日报 记者 朱微 编辑 杨博
2020-07-29 11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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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市发改委下发《关于进一步明确学校教育收费有关政策的提醒告诫函》(以下简称提醒函),要求增强收费政策透明度,切实治理乱收费。


《提醒函》指出,全市各公办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《关于制定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》(衡发改价格〔2019〕279号)和《关于全市公办普通高中住宿费标准转正的通知》(衡价费管〔2018〕26号)文件政策,依据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、住宿费收费标准进行收费,不得突破。代收费、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规定要严格按河北省物价局、河北省教育厅《关于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冀价行费[2012]19号)规定执行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价格、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,各地和学校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。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坚持自愿、非营利性原则,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理。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,或者只收费不服务,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学费、住宿费一并收取。


各公办中小学要严格收费行为管理,学费、住宿费按学期收取,不得跨学期预收。学生因转学、退学需退还所交纳费用,凡是符合退费相关规定的,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还或少退应退费用。加强收费公示工作,学校按照《教育收费公示制度》的规定,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收费主体、收费文件依据、收费范围、收费对象等内容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,增强收费工作的透明度。落实学费减免政策,高中学校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%比例的经费,专项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,确保每一名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。


营利性民办学校及专科以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,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、市场需求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、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,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应遵循公益性原则。实行自主定价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,必须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价格调整周期一般不少于两年(短期培训除外),一次提价幅度一般不得超过30%。民办学校制定、调整收费标准,应在实施前30日,通过设立公示栏、公示牌、公示墙及官方网站等形式,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等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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